实施方案一般用于下发给制文机关所属的部门、单位及各科室,要求其遵照执行。主送机关可以放在正文之前,也可以放在文件尾部的主送、抄送栏。对上级机关一般是抄送或抄报,以用于审批或备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科技创新实施方案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全省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XX〕4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冀财教〔20XX〕1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省级安排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按照“ 省级引导、市级为主、公开普惠、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与试点市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大学生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辖区内众创空间中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重点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
资助资金优先资助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省(区、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团队、其他各类、各级、各地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团队、已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的项目团队。
资助项目需经专家评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遴选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积极性高、本级财政专项投入高的设区市列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
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五条 确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的参考指标包括:
(一)市政府是否制定、出台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是否开展了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拥有一批市级众创空间及省级众创空间;
(三)是否拥有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氛围,形成了一批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开展商业化运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
(四)是否设立了市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
(五)是否拥有一批知名创业导师。
(六)省科技厅、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指标。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试点市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制定本市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试点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总体情况,确定各试点市资助资金预算数。
第八条 省人大批复省级预算后,将资助资金下达到试点市,市科技局负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细化落实项目。
第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市资助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资助资金额度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试点市财政局、科技局应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按照职责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试点市财政局、科技局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职责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申报不实,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以不当方式唆使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或其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2】
一总则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实施专利战略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三资金安排、使用原则和方式
设立“连平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采取奖补方式对达到政府扶持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加以扶持。
四 扶持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建工作(预计每年投入150万元)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建力度。
①、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②、对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③、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④、对列入县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 万元。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工作(预计每年投入150万元)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投入力度。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绩效考核良好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创建工作(预计每年投入100万元)支持创建县、市、省、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对列入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培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 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四)农业科技示范园创建工作(预计每年投入50万元)加大农业科技示范园创建投入力度。
1、对新认定的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预计每年投入100万元)加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
1、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获得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3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六)专利、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工作(预计每年投入100万元)加大专利、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力度。
1、专利资助: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
2、专利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万;
3、知识产权资助:对新评定的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8万元;对新评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3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七)技术创新专业镇配套工作(预计每年投入50万元)支持技术创新专业镇经费配套工作。
1、对列入县级技术创新专业镇重点培育对象的,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专业镇,给予配套资金5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专业镇,给予配套资金10万元;
4、列入省级创新专业镇培育对象的,给予资金扶持5万元;
5、对评定为省、市级转型升级示范镇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工作(预计每年投入1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
1、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拨款额30%以内配套资助;单项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对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项目科研经费额度给予一定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九)科技金融工作(预计每年投入200万元) 参加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工作,筹集风险准备金200万元投入。
为我县中小微企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五申报和审批
扶持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审批、统一奖补。
县科技局统一受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科技局申报,并提供与资金用途相符的印证材料;并报财政局备案。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研究制定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依据财政体制按批准拨付资金。
六附则
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