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有关费减免的有关事项。
一、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参保企业划型
(一)根据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参加、的企业划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对未列入统计部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的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按照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确认划型。
(三)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别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三、减免流程
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五、缓缴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缓缴期间,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协商一致。
(四)本文印发前省级和各地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措施,统一为按国家部署的“缓缴”政策执行。本文印发前按原有规定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的部分应在5月31日前缴纳。
(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七)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延续阶段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地区,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其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后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
七、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费款属期为减免政策执行期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缴费部份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
16个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Q:
请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吗?
A:
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Q:
企业社保费减免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
A:
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不需要先缴后返。
Q:
我公司在福州,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我公司已申报,但未缴款,这个月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废申报记录?
A:
对于2月份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您无需做任何处理,税务机关会根据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重新生成应缴账目,您核对无误后直接申报即可。
Q:
社保费减免5个月,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A:
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Q:
我们是大型国企,可享受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减半征收优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响,财务压力依然较大,准备按规定申请缓缴。请问缓缴也仅限于企业缴纳部分么?
A:
您所在企业不仅可以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如果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申请缓缴个人缴纳部分。
Q:
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可以缓缴多久?
A: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Q: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公司所在地区对缴费执行了缓缴政策,还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么?
A:
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区出台了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而且对医保缴费执行缓缴政策,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Q:
退费是退到我们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局退费账号么?
A:
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会将您多缴的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关部门会及时和您联系,也请您及时反馈新的退费账号。
Q:
我们公司已经缴纳了2月份的职工医保费,如果2月份实施减半征收,能不能把多缴的费款退还?
A:
首先要确定您所在地区是否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如果执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您的应缴费额,在准确确定减征金额后进行退费或者冲抵处理。
Q:
国家的政策很给力,2月份已经缴的钱也可以退费,需要什么手续吗?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A:
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果您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您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您是大型企业,会根据您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您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Q:
我是外地户口,孩子入学条件是家长要在工作地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我个人社保缴费会中断么?
A: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Q:
我们企业怎么知道自己被划成什么类型了?
A:
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Q:
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纳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A:
您所在公司还是要继续申报工伤保险的。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纳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参保登记、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Q:
武汉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A: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武汉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即: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Q: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
A:
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Q:
我们是新设立的企业,享受这次社保费减免政策么?
A:
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